陕西神木煤炭商人陈志川在河北元氏县遭遇滑铁卢,上百万元进了谁的腰包?
2025-04-14    来源:陕西     作者:彭麟玫

陕西神木,一座地处毛乌素沙漠和黄土高原交界地带的偏远小城因煤而兴,许多商人因煤而富,也有个别人因煤返贫。陈志川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原本衣食无忧的他,不听家人劝阻,远赴河北元氏县租赁场地做起了煤炭生意。因合作伙伴不守诚信未按约定付款,导致其资金链断裂,“发财梦,竹篮打水一场空”。求助当地警方却被民警“套路”,36万元办案费换来的是65万元煤款被截留10多年,“雪上加霜”使其成了远近闻名的贫困户。

      

异地做煤炭生意被骗


    日前,据陕西神木市商人陈志川反映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耿某(时任该大队中队长)违规收取其办案经费36万元,带领非警务人员着警服假冒警察异地办案,利用职权侵占其煤款65万元。”

陈志川说:“2012年其在河北省元氏县开煤场,期间经人介绍与山东省枣庄市凤翔商贸有限公司赵某某协商达成供应煤炭协议,约定由将煤炭从陕西神木运往河北元氏县后再供给赵某某,货到付款。但赵某某不守诚信,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被迫停止供货。期间,曾多次给赵某某打电话不仅不接电话还玩失踪,所欠186万元煤款无法讨回。启动资金全都是民间高息借贷,致使债台高筑,生活陷入窘境”。


警方被指违规收取办案费并侵占案款


    据陈志川反映称,“我通过在元氏县一块做煤炭生意的朋友李广介绍,说张辉跟元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耿某(原中队长)关系非常要好,找张辉报案保证能够要回来煤款。无奈,只好让李广出面找张辉帮忙。2012年5月28日,张辉带着我和李广还有我朋友刘志卿一同去了公安局经侦大队,耿某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要求我给他指定的张某账户打款36万元作为办案经费,让我以后有事直接找张某就行。随即,张某将我们几人带到公安局大门口东门面的洗车房内,我让刘志卿用网银给耿某指定的张某账户打款36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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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卿在此地给张辉转36万元办案费  

 

对此,刘志卿表示:“当日确实见过元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中队长耿某彬,之后在洗车店用农行卡网银给张某转款36万元做为办案费。”

陈志川耿某带着张某、杜某波等人着警服,曾去辽宁开原市及山东枣庄市等地办案,出去办案期间,都是由驾车并承担所有开支。期间耿某在调查中发现山东省枣庄市风翔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与辽宁开原市鑫惠丰工贸有限公司韩明合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并通过网上通缉方式将王某某(赵某某的会计)赵某某、韩某三人缉拿归案。期间,耿某还给我提供了一份关于赵某某、王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的判决书,赵某某因诈骗被判了2年6个月。”

陈志川将判决书让律师看后,认为该判决书没有加盖法院公章,且内容漏洞百出,质疑此判决书不是出自元氏县法院之手。

此,元氏县法院郭姓工作人员透露,“赵某某、王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的判决书卷宗编号相符,确实有这个案子,但此份材料不是出自法院,涉案人员肯定要用实名,不可能是赵某某、王某某等,判决书肯定会有法院的公章。”        

陈志川说,“2012年9月 22日,耿某告诉我,通过他与赵某某协商,追回煤炭款165 万元,让我在186万元的基础上再少拿21万元让我打了165万元的收条后承诺立即给我打款。可谁能想到耿某彬在欺骗我,煤款打进指定的一个名叫秦某亮的账户中,然后让秦某亮和李某强两人分别给我转账50万元,剩余的65万元死活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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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某亮李某强在此地用网银给陈志川转款  


而事实上,陈志川曾经多次找耿某,但每次耿某都让其找张某、秦某亮、李某强等人去要。

陈志川透露:“张某不是警察,虽然着警服和耿某等人异地办案,其实就是公安局大门口洗车店的老板,是耿某合伙诈骗我钱财的帮凶。

2月19日,针对媒体的质疑,元氏县公安局政治处张姓工作人员称“关于处理这些事,我们先跟县委宣传部和市局宣传科请示汇报,都已汇报,等待回复。”

2月24日该局张姓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在核实相关情况”。



纪委履职遭质疑


    陈志川透露,“我每年都向元氏县纪委反映此事,但都石沉大海。直至20237月24日才接到一齐主任电话,称案件由他办理并告诉我再有上级纪委回访你就说我们见过你了7月28日、8月10日李国强两次给我打电话商量解决办法。10月13日,纪委工作人员电话(0311-84623929)向我反馈情况时,说耿某彬不认识张某等人,问我认可不认可调查结论,我明确告诉纪委工作人员,元氏县纪委办案不讲原则,只听耿某彬的一面之词,我们提供的证据一点不采纳,我明确表态不认可。”

陈志川说,“我和朋友张西兵曾去过元氏县纪委,纪委的工作人员把我俩带到办公室,拿出来一份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念给我俩听,说我买张某的煤,36万元是煤款。我说这纯粹是扯淡,都是耿某彬捏造的,神木人买河北人的煤不现实吧?”  

  对此,张西兵说,“我陪着陈志川去了元氏县纪委,因我不是当事人,纪委工作人员不让进留置室,还跟我发脾气,让我们去找公安局。我说陈志川欠我的钱,我来要钱,耿某彬让陈志川打了165万元的收条后,只给了100万元,还有65万元没有给,收取36万元办案费我们也不认。随后,纪委的工作人员把陈志川带进留置室。”

陈志川说,“纪委办案人员把我带进留置室后,给我说只要你保证不再上访,我们就给你解决问题,于是我给写了保证书,谁知道纪委的工作人员也在骗我,既不给我解决问题 ,连打电话也不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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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委、政府办公大楼   


针对陈志川反映的问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律师宋晓江认为,“耿某等人收取当事人陈志川36万元办案经费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脏款作为办案经费或其他经费,不准搞‘办案提成’;不准以任何名目向报案公民、单位或当事人索要钱物。”之规定。耿某等人的行为既损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又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而截留当事人陈志川65万元涉案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之规定,涉案财物应当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已涉嫌贪污犯罪,却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纪委、监委应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耿某等人无视党纪国法,不仅带领非警务人员着警服异地办案,而且向当事人索取“办案费”,甚至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涉案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应依法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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