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前的刑事辩护工作,很多律师都有一个体会,就是辩护意见很难司法机关采纳。尤其对于一些影响力较大、有案外因素干预的案件,以及涉及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有“远洋捕捞”嫌疑的案件,“辩护意见采纳难”表现更为突出。你说的再有道理,那只是你的道理,法、检或闭目塞听,或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就是不认为有道理。你说你的,我诉我的,我判我的。
此前有一段时间,一些被告人众多的案件,由于辩护律师也水涨船多,公诉机关面临较大压力,经常表现得捉襟见肘、疲于应对;由于被告人多、辩护人多,容易引起社会大众的围观,引发舆情,搞得法院压力也很大。可以说,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被基本停掉之后,“群体性辩护”和“舆论围观”就成了检法办案最突出的“障碍”。但最近一两年,司法机关好像慢慢找到了应对这最突出“障碍”的办法,那就是——“认罪认罚”、“分案审理”。
这两种操作加持的司法审判,似可以总结为“胡萝卜加大棒”式的司法审判。
“认罪认罚”总体可以比作胡萝卜。实践中的操作方法是,对那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排名靠后的被告人,想方设法让其“认罪认罚”,认罪就给“胡萝卜”,不认罪就是严刑“大棒”。“认罪认罚3年,不认罪4年半”——我们正在辩护的一个山东的案件,公诉人前几天就是这样做工作的。“认罪1年半,不认罪3年”——之前我在北京辩护的一个案件,公诉人也曾明确这样告诉我,想让我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似乎无可厚非,但如果以“认罪从宽,不认罪从严”的方法,貌似合法而实质是剥夺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的做法,其恶劣程度真不亚于变相的刑讯逼供。在严刑峻法的威胁下,从现实利益出发,相信很少有被告人能够抵挡得了这样的攻势,即便真觉得冤枉,最后恐怕也只好委曲求全。比如我们在办的大同案件,有一个排名靠后的被告人,检察院给做了取保候审,建议量刑3年,到了法院,被告人为了不给律师独立做无罪辩护的机会,直接明确要求辩护律师庭上不许发表意见,其原因,只是担心做无罪辩护会影响法院最后判缓。
“认罪从宽,不认罪从严”,对于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最后容易会形成一个局面——个别主要被告人不认罪,但后面的被告人都认了罪。到了庭审,前面的辩护人和被告人拼命地据理力争,而后面的被告人和辩护人却“撤梯子”,说该案构成犯罪;甚至还会出现前面辩护人和后面辩护人“内讧”的局面。比如我们去年在东北辩护的一个案件,在对被告人发问时,公诉人没有反对,审判长没有制止,却遇到了后面辩护人的“强力阻击”——他们担心把自己的当事人问“翻了”。
通过“认罪从宽,不认罪从严”的方法,挑起被告人之间的冲突,公诉人和合议庭“坐山观虎斗”,真可谓是“好手段”!
上面说的认罪认罚“胡萝卜”,一般由公诉机关主导生产,而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为了容易把控庭审,拿手好戏则是“分案审理”。
实践中,有一些案件是在审判阶段被法院分案的,比如去年受到广泛关注的某郑州大案。而更多案件,则是在起诉书中直接把一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法院就坡下驴进行分案。这种分案,背后不排除是检、法提前沟通协调的结果。我们去年在金华辩护的涉嫌“开设赌场”案以及在四平辩护的销售POS机涉嫌“诈骗”案都是这类分案的典型案例。之前在杭州辩护过的小额贷被定“恶势力”诈骗案则更恶劣且明显违规: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的在中院一审,有的在区法院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研究有关规定可知,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总体上是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的。而到底采取“并案审理”还是“分案审理”,基本的着眼点应该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
比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202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并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对并案侦查的依据、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作出说明。”“对于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分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处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诉讼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并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上述规定中,对于并案处理的案件,侦查机关不需要说明理由,而对于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就是“分案审理是例外”的明证。根据2014年3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适用“另案处理”的案件一般是存在需要移送管辖、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同案在逃、涉嫌其他犯罪需进一步侦查等特殊情形。
而目前,许多地方法院对于被告人较多的案件经常采取“分案审理”,“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在实践中变异为“分案审理为原则、并案审理为例外”,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无视并案还是分案应当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为着眼点。
法院分案的依据和理由通常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
事实上真是这样吗?实践中大量的分案审理案件真是为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吗?还是别有所图?
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谓“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问题。正是上述规定,给地方法院无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这样的基本审判宗旨、恣意分案创造了机会。
庭审效率容易理解,速度快应该就能说是效率高。但是,什么叫“庭审质量”?用什么样的标准衡量“庭审质量”的高低?恐怕很难说得明白。因为,“庭审质量”这个词汇,本身就模棱两可。是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案件叫庭审质量,还是不管结果是否公正,只要不出现舆情、能够平稳推进庭审就叫庭审质量?是认真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叫庭审质量,还是听从领导的案外指挥叫庭审质量?
正常来讲,显然,认真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才叫庭审质量高,但实践中,分案审理保障的庭审质量往往并非正常的庭审质量。分案审理,经常是把一部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分开,先给他们定罪判刑,再用这个在先的判决结果迫使后续的审判“依样画葫芦”;或者,通过分案审理,避免不认罪的被告人和认罪的被告人对质,同时还可以避免认罪的被告人受到不认罪被告人的影响而“翻供”捣乱。
再回过头说庭审效率。分案审理真的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吗?本来一个合议庭就可以审理的案件,非要分成几个合议庭、甚至是几个法院审理,真的提高了庭审效率吗?其实,也许并没有人关心庭审效率吧,一如没有人关心事实是否查清、判决是否公正。他们关心的,是怎么“处理掉”案件,怎么少给自己惹麻烦。
这就是“分案审理大棒”的威力。这根大棒在“认罪认罚胡萝卜”分化瓦解被告人的基础上,继续“棒打鸳鸯散”,把一群共同被告人从物理上分隔开来,最终可以得到有人想要的“庭审质量”。
“认罪认罚”和“分案审理”,就这样成了现实司法两个难解的阳谋。这两个阳谋,不知有多少错案假汝之名以行。